企业以现金支付款项,存在哪些税收风险?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4-14        点击量:180

问 题 :


企业以现金支付款项,存在哪些税收风险?



回 答:


一、哪些支出能够以现金支付?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支付在税收方面有哪些风险?


1、加计扣除无法享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一)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佣金支出无法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特定情形下无法证明业务真实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建议企业在日常工作中,除《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允许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情形外,尽量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支付款项,避免增加企业管理成本,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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