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权利转让完成时间
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为避免转让协议签订之后公告之前的权利真空,可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在这一阶段受让人免费独占使用。
2、一并转让原则
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或转移。未一并转让或转移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转让禁止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应当提交:《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人和受让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双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移转的,商标注册人已经终止的,无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委托书,但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证明有权利继受相应的商标权;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或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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